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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实施前,各省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等级要求、业绩补录政策汇总!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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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业绩指标库的载体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 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注意

一、广东省

一,业绩要求

建筑、市政业绩录入四库一平台即可,无数据等级要求。


二,业绩补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和数据定级管理的通知》
1、 优化项目信息录入
1) 新增录入的项目和项目环节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2) 更正的项目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3) 新增录入或更正的项目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优化数据定级
支持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办理信息对省级平台中“数据等级”为D级的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数据进行批量定级。实施数据批量定级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工程项目批量数据定级汇总表》(见附件),通过正式公文报送我厅。我厅将通过省级平台予以批量处理,减少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次数和时间。

三,数据勘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信息更正流程实行数据分级管理的通知》
自2020年7月1日起,省级平台的“更正项目信息”功能模块上线运行。企业登录“三库”后,进入功能菜单的“项目信息核实”,选择“更正项目信息”即可使用。

二、上海市

一,业绩要求

同住建部要求,正常提供企业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市政设计甲级入库即可,无数据等级要求;
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监理甲级入库A级。

三、江苏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1)建筑,市政类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入库,采用告知承诺制要求入库A级;

2)勘察及非建筑市政设计、施工、监理资质采取自愿原则,将企业和个人业绩录入省一体化平台,没录入到平台的业绩,省厅会抽查真实性。


二,业绩补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补录的设计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其中企业业绩须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四、浙江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1)施工,监理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2)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业绩补录、勘误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均自动提取“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库和项目库数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尽快登录“公共服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字段缺失的,可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的“项目缺失信息补录”模块进行补录。

五、山东省

一,业绩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等级提升
《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承诺制方式:企业申报业绩在省内且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将数据等级标记为B级,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将业绩数据等级标记A级的申请。我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业绩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

六、湖北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1)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 ;
2)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项目(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

3)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二,业绩补录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1,全面开展既有数据清理。
2,完善数据清理程序。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开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需要升级的,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逐级申报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3,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新平台后,将不再保留D级历史数据。

七、陕西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1)平台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不再进行项目业绩核查;
2)B级、C级均需组织项目业绩实地核查

3)D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二,业绩补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企业自主登录省一体化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逐级提请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对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库已有但信息不全、不准的项目,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补录齐全、更正准确后提请审核确认。新录入的工程项目,企业必须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录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后提请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分级审核确认时,应首先根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自行选择区县级或地市级确认为C或B级,再根据自身发展或业务需要自下而上逐级申请。其它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业绩分级审核确认业务参照上述流程。

八、重庆市

一,业绩要求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1)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市内业绩,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须进入我市施工许可系统
2)市外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须入库A级。

九、河北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业绩有关要求的通知》
1)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业绩必须入库;
2)省内业绩数据等级B级省外业绩数据等级A级。

十、安徽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1)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项目

十一、福建省

一,业绩要求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常见问题答疑》
1)房建市政设计、施工、监理甲级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需要入库;
2)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或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可查询。

十二、广西区

一,业绩要求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采用完全承诺制申报资质的,其代表业绩应为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

2)申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表示该业绩数据等级是属于旧标准数据,我厅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二,业绩补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0年12月3日起,我厅将关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等五方主体的历史业绩补录端口。如确有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需补录(修改、删除)的,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书面提出补录(修改、删除)申请。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修改、删除)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补录(修改、删除)的内容等材料。
(二)项目真实性核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补录(修改、删除)历史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文号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对于需要修改(删除)的历史业绩信息,我厅将按程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删除)。
(三)补录审核。补录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一体化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补录权限,停止信息录入。
(四)信息上传。取消公示环节,补录(修改)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内蒙古区

一,业绩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1)申请建筑、市政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2)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市政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市政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应为入库A级项目,其它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

3)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不录入平台,未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

十四、海南省

一,业绩要求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下放我省审批工作的通知》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贵州省

一,业绩要求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 号)》
1)建筑、市政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且属于C级及以上有效业绩。

十六、吉林省

一,业绩补录
《关于2022年底关闭勘察设计单位业绩补录系统的通知》
1,业绩补录范围
凡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的建筑、市政、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应将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库。未录入省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业绩补录方式

勘察设计单位登录省平台,进入“工程项目业绩管理”子系统进行业绩补录。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是重点录入内容,红色星标字段为必填项。对涉及个人信息部分,应准确录入本人在项目中的角色和专业;对涉及施工、监理等项目信息的,如果准确掌握,尽量填全;如果不清楚,可以不填。


定于2022年12月31日关闭补录端口,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完成业绩补录工作。

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七、新疆  

7月14日起,全区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的企业业绩必须为A级业绩。提交的企业业绩为外省(区、市)业绩的,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A级业绩

企业申报资质的业绩未达到A级业绩的,可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继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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