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相信在住建部出台此《通知》后,全国各地会相继推行过程结算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印发具体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向良性发展。
素材来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