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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被暂停资格!此前多人“抱团腐败”被判刑!

2021年5月8日,河南省发布通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各位专家:

近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具体如下:

评标专家聂杏莉在明知探听专家评标行踪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加入多个评标专家微信群,并于2020年9月到12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不同评标专家发送信息,询问专家去向地点,探听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经洛阳市调查并向10余名评标专家取证,该行为属实

评标专家何海峰在2020年12月7日接到评标邀请电话后在微信群中主动发送带有评标地点的文字;并于2020年12月8日评标前被现场监督人员、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终止其当天项目评标。经辉县市调查,该行为属实

这两名评标专家的行为扰乱了评标专家管理秩序,在评标专家中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暂停聂杏莉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十二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暂停何海峰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六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1年11月9日)。

请各位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评标职责;发现其他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我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2021年5月8日

就在2020年11月26日,河南同样处理了一起类似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周国庄接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发出的唐河县项目评标邀请。随即,周国庄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组中发送“唐河”两字主动泄露评标地点,并于当天参与了评标最终被暂停1年评标资格

2020年11月17日,该网站还对5名评标专家进行公开通报。

这5人相互串通,操纵评标。一项目共七个标段,其中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

最终,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各位评标专家:

近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名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作为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违规操纵评标结果,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

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二、警示提醒

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犯罪,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几点法律相关规定特提醒大家:

(一)关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共谋操作评标并获取好处费,有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最终法院并不以每人实际收受好处费金额认定受贿金额,而以5人受贿总额认定每人的受贿金额。

(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受贿金额超过六万元,已触犯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对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受贿属于故意犯罪,公职人员一旦故意犯罪,不论是否缓刑,均被开除公职。

三、有关要求

希望各评标专家吸取李强等5人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珍惜荣誉,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践踏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同时,希望各位专家争做正义之士,发现有专家疑似操纵评标或发现有专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组主动泄露评标评审信息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管办举报。

请各位评标专家,在以后的评标评审活动中,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共同维护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环境。

警示提醒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1.《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