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今年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这其中提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8件)
1.粮食安保障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消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4.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5.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文化和旅游部起草)
6.黄河保护法草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7.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9.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0.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1.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2.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教育部起草)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14.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15.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16.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7.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8.审计法修正草案(审计署起草)
此外,发展规划法草案、电信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8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司法部起草)
2.供销合作社条例(供销合作总社起草)
3.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5.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7.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监会起草)
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9.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10.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起草)
13.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4.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6.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8.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
19.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20.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21.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
2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3.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生态环境部起草)
27.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健康委起草)
28.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此外,预备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这是继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通过官方渠道正式获悉的《招标投标法》修订新动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