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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建厅发文专项整治建筑行业招投标,重点检查这些行为

日前,河南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检查整治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检查整治范围包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2022年4月底前正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检查整治对象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据介绍,全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检查以查看招标投标资料为主,结合现场检查和投诉举报线索等情况。

其中,2021年10月底前为自查排查阶段。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照检查整治内容,对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列出项目清单,逐项开展自查。对正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持续开展排查,排查时限至2022年4月30日自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整立改,即时纠正。

2021年12月底前开展抽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项目清单,随机抽查所辖县(市、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含直管县市),抽查比例应结合当地项目清单总数实际,原则上控制在5%-10%。被投诉的项目为抽查重点,被举报的项目必查。省厅组织人员对各省辖市直接监管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清单总数的5%。

2022年4月底前为整改处理阶段。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自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线索移交、转办机制,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要跟踪问题整改,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到位。

2022年6月底前为健全机制阶段。针对自查、排查和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提升监管方式和手段,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是否存在支解发包情况,暂估价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备案;

3.是否存在不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按规定予以答复情形,答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6.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评标结果或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等情形;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情况;

8.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项目,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9.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通过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10.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1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提供代理服务;

12.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编制投标文件;

1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评标专家串通,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4.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作出答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招标代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16.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如实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二)评标专家

1.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透漏评标项目信息的情况;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3.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否决投标的情况;

4.是否存在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情况;

5.是否存在索要超出评标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投标人

1.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是否存在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3.是否存在采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情况;

5.是否存在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恶意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6.是否存在不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不按照合同正常履约、转包分包工程、人员不到岗等情形。


(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制度和“打招呼”登记制度;

2.是否建立了工程项目监管台账,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受理投诉举报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是否依法进行移交、处理,处理处罚结果是否录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