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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701号)文件精神,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拟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调整为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概算包括零星工程费)之和。计算顺序表详见附件1、附件2。相关费率相应调整后由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发布(https://ciac.zjw.sh.gov.cn/)。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14)》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与单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相关清单表式详见附件3。

四、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调整人工信息价,每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包含规费和不包含规费的人工价格,供市场各方主体参考。

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计算顺序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相关表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